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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水利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水利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涉水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担保、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参与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不含水产品,下同)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装备发展。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参与拟订农业地方标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农业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饲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食用菌种、蚕种、种畜禽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等兽医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兽医器械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农业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业动植物(不含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下同)防疫工作,指导农业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疫情扑灭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负责农业、水利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农业、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提出中央、省、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水利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水利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水利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扶持农业农村、水利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农业、水利投资项目。
(十一)负责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智慧农业数据标准技术体系建设;负责智慧农业技术应用示范推广。
(十二)负责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培育、引导、扶持农业、水利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三)指导推动农业、水利对外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农业、水利对外合作政策,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水利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水利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农业、水利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拟订扶贫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依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标准,组织开展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协调组织区直有关部门扶贫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和宣传。
(十五)承担区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和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预案和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成效考核。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管理权限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利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工作,组织发布水资源公报。
(十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等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灌排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二十四)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和贯彻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监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担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负责畜牧业、水利法治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全区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组织重大和跨区域违法违规事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受委托调查处理跨区域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利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参与拟订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二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等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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