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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
(鲁政办字〔2020〕77号)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现就促进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在前期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二、延长房租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三、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202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定摆摊经营区域、时段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在严格履行疫情防控、环境卫生责任,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搭建临街违章建筑,维护好交通要道、消防通道、绿化地带正常状态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经营、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市场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摊主商家户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依法从事的摆摊经营,豁免办理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实施以工代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允许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督促引导,并按规定对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给予激励。力争2020年全年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300亿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并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七、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线上办理且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对线下办理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理。(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八、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免除开办企业的一次性政府收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九、扩大“一业一证”改革。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线上线下并行办理,实现“一证准营”。将企业开办环节由5个压缩为2个、办结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实行印章刻制、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证章寄递“三免费”。(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各市政府负责)
十、发展线上销售。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当地财政给予费用支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指导培训,所需费用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资金中列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省里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明确并公布投诉受理平台,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按照“接诉即办”原则进行答复和处理。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责问责。
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期限:
2020年6月5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管理与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办字〔2020〕1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坚持文明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0〕7号)
《关于做好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特色街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城管〔2020〕75号)
优惠内容:
2020年6月15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特色街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城管〔202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同时公布了123处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28处夜间购物餐饮休闲特色街区名单。75号文件是目前我市关于户外经济(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特色街区等)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服务为先,全面恢复。允许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及其他模式开展经营;引导流动商贩进入早夜市、摊点群规范经营;鼓励支持特色街区发展。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的,按规定不予处罚。在保证服务管理水平基础上,尽量降低摊位收费标准。
2)是有序疏导,规范管理。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露天烧烤;禁止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现场宰杀销售活禽、销售生鲜畜禽肉和鲜活水产品;禁止现场制售应当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加工的生冷食品及高危食品品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物品等。
3)是加强保障,维护秩序。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做好疫情防控,做好设施配套,做好卫生保洁;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影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
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是统一认识。我市助力经济发展措施坚持“科学规划、疏堵结合、有序推进”的原则,执法保障工作以75号文件为依据,疏导区域为公布的第一批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特色街区,以及各区市根据辖区实际放开的区域(需报市城管办备案),对以上区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其他区域均为严控区域,需严管重罚,坚决杜绝各类无序占路经营、促销活动。
2)是坚守底线。我市助力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是科学的、规范的、部分的、有序的,而非可以随意占路经营,也不是放任不管。要准确把握城市管理与方便市民、规范市容秩序与助力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服务引导,树立底线思维,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和严格执法相结合,为我市助力经济发展各项措施提供执法保障。
①要严格查处在非固定时间、非固定区域的流动商贩,特别是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占路经营问题,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②要严格查处各类违章建筑,防止借发展户外经济之名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
③要严查露天烧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重点监控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跟踪监管,对居民反映强烈的居民区内露天烧烤要进行重点预防,对出现的户外烧烤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
第一批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情况一览表
第一批夜间购物餐饮休闲特色街区一览表
主管部门: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0532-85651905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
《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
享受主体: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包括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具有人力资源许可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享受条件:
1)普通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
2)困难企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资产负债率和营业收入标准需同时符合)
优惠内容:
1)普通企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困难企业:对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人数×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每名参保职工固定返还8736元=(1528+1384)/2×6)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抓紧申报援企稳岗返还的友情提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3号)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24个月的,停止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停止执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我市将从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执行一般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请符合条件、尚未申报的企业抓紧申报,可通过青岛就业网(http://jy.qingdao.gov.cn)“我要办事--单位业务--援企稳岗返还申请”模块提交申请。
主管部门: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0532-83668928 0532-83660517
实施期限:
2020年2月4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申报流程:
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
1)一般企业申报流程。申报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根据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2)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申报流程。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中小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①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凭账户和密码登陆,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的职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②劳务派遣单位将申请情况告知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按提示查看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信息,核对本单位派遣职工人数和稳岗返还金额,核对无误并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确认”。
3)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流程。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依次点击“我要办事—单位业务—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按系统提示填报申请信息,并对申报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点击“提交”。
申报入口:
http://jy.qingdao.gov.cn/pages/wsjb/jingban.html
备注:
①分公司以独立社保账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可以单独申报稳岗补贴。②企业裁员率=上年度被企业解决劳动关系总人数(不含个人辞职、期满终止、退休、死亡等非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00%。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 〔2020〕54号)
享受主体: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的划型工作,能通过统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果;
2)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直接进行划型。
3)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其所属独立法人机构划型,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暂按大型企业划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6月22日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月1日发文《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予以进一步明确。
主管部门: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0532-85715042
实施期限:
2020年2月起施行。
申报流程:
根据企业划型公示结果,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要求,在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月份至6月份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其中:2020年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实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扣款渠道退回;对未实行代扣或退费不成功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局网站“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业务专区”中“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提供退费渠道办理退费;对确实无法通过银行退费的,企业可申请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备注:
区划 政策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市社保中心 0532-85715042 0532-85722931 市南区 0532-85971821 0532-85769232 市北区 0532-83668975 0532-83612025 李沧区 0532-87050101 0532-87050121 崂山区 0532-88898355 0532-67701297 西海岸新区 0532-86882102 0532-86977553 城阳区 0532-66791616 0532-58659935 即墨区 0532-88515843 0532-88553686 胶州市 0532-82205952 0532-82205953 12333-0-5 0532-82205103 平度市 0532-88367916 0532-88362001 莱西市 0532-66030315 0532-66030325 保税区 0532-86768802 0532-86761020 市民生服务热线 12333 ---
政策依据: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字〔2020〕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
享受条件:
1)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2)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
优惠内容:
1)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9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2)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疫情结束后企业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3)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降低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532-12329 市南管理处:83096771、83896742市北管理处:66753023、66012050崂山管理处:88893091、88898286李沧管理处:68698288、68698117城阳管理处:87866195、87869117黄岛第一营业大厅:86894176、68975909黄岛第二营业大厅:85173281、85173285即墨管理处:88577079、88576881胶州管理处:82232927、82232925平度管理处:88338379、883
实施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申报流程:
1)疫情期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柜面或邮箱提交缓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办理缓缴业务。自由职业者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办理缓缴业务。2)疫情期间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办理降低缴存比例业务。3)疫情结束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缴存比例:企业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柜面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审批结果。
申报入口: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wsdwindex.html
备注: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单位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当年租房提取额度上造成影响的,允许职工当年可提取额度顺延至次年,职工可在单位补缴后进行一次补提。
为深入落实“一次办好”改革,推动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香港中路17号)将整体搬迁进驻青岛市民中心对外办公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