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t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设定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依据文号:冀教师〔2013〕9号;条款号:二;条款内容: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和权限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颁布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实施日期:2013-03-18;2: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95-12-12;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文号: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09-08-17;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信息
结果样本
联系信息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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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567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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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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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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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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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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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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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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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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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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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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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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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城市民可乘坐106公交车到达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步行到达雄安市民服务中心P1停车场乘坐免费摆渡车直达政务服务中心;2.雄县市民可乘坐雄县新1路公交车到达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步行到达雄安市民服务中心P1停车场乘坐免费摆渡车直达政务服务中心;3.安新县市民可自行前往雄安市民服务中心P1停车场乘坐免费摆渡车直达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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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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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奥威东路雄安市民服务中心西南方向市民服务中心B区B07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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