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财政局办公时间地址及政务服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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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财政局主要信息

机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文化路五号

对外联系电话:0902-2233797

对外联系传真:0902-2233383

邮政编码:839000

工作时间:09:30—13:30,15:30-19:30(冬季),09:30—13:30,16:00-20:00(夏季)

哈密市财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档案、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分析预测哈密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拟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资源收支管理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市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外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府和社会合作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预算科。负责市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订市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区县年度财政预算;拟订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指导和监督区县预算管理工作。

(四)政府债务管理科。拟订政府性债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市政府债务举借审批、债务预警、偿债渠道、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拟订化解政府债务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监督、偿还等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五)预算绩效管理科。负责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拟订市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承担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研究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工作问责意见;指导督促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区县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六)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市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管理市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工作;负责市地方政府债券监管工作。拟订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政策。承担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参与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监督指导区县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

(七)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军队、武警、市场、群团、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政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八)科教和文化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根据国家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和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治区相关规定,拟订市补充制度和办法;研究拟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按规定管理教科文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教科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应急、供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十)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市相关实施细则;拟订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和批复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综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行动方案,指导和推动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和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完善市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市有关方面拟订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负责安居富民工程政策和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市本级和全市统筹、按有关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拨付、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二)企业科。承担商贸、国资及部分企业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拟订市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国有和集体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对外开放、商贸领域财政政策贯彻落实;负责市委托监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十三)资产监督管理科。研究拟订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市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市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承担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科。管理市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自治区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拟订市会计管理规定;负责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及会计人员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负责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管;指导监管市财政会计学会、珠算协会工作。拟订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科。研究拟订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对中介机构、供应商和咨询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政府采购目录。

(十六)财政内控监督科。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指导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负责财政局机关内控、内审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区县财政系统人事、职工教育工作。

哈密市财政局工作职能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市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市与区县、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哈密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三)组织拟定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拟定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申报、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五)拟订市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承担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区县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六)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拟订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自治区相关补充规定,拟订市补充办法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市本级和区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依规享有出资人权利。

(十三)制定市财政教育规划,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知识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市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债务管理和乡镇财政改革等工作。

(十四)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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