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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海省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
为做好“十三五”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工作指引》),现开展青海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点击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系统填报时间截止7月20日,7月31日前报送纸质材料。
注:因各申报企业普遍反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无法及时完成,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填报和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系统申报及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分别延长至8月15日和8月20日,请各申报企业合理规划申报时间,确保申报质量,按期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020年青海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6年经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四)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出的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省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九)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青海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新申请企业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且审核通过的企业,使用已有用户名登陆,不得重复注册。
2、网上填报。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上传附件材料,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审核。
3、资料报送。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打印有关材料一式一份报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三楼336室)。纸质材料要求左侧胶装成册,右侧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要求
企业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2017年-2019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度(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详细披露研发费用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并明确说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020年青海省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一) 税 收 优 惠
1、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石油、天然气、贵重金属、稀有金属等开采项目),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 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把分得的利润继续向企业投资,经营期又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经营期不满5年撤销该项投资的,应追缴已退的所得税款。
4、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2020年青海省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4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3个实用新型专利。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4、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2020年青海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2020年青海省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1.按照新修订的《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我省2017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申报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尽量参加第一批认定。
2.申报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间,名称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省高企认定办报告。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应先完成更名的网络申请和纸质申报,经更名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5.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6.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7.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8.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其他事项
1.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各科技园区,要积极组织并指导好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申报材料要求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政策文件”(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gxjsqyrdw/ztwj/list.shtml)中下载查看。
3.提醒各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机构的许诺,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省高企认定办。
2020年青海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咨询电话:
青海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刘永庆 0971-8244566 15111714389
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杨 灿 0971-7179968 15209787268
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申报材料及附件下载:
企业需按照申报材料样式(省高企网下载)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是可以公开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信息。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2:企业承诺书
附件3:中介机构承诺书
附件4: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附件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附件6: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
附件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附件8: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附件9:科技部门审查情况表
附件1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1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
附件1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附件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形式审查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2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