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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2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办发〔2018〕62号)规定,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科技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科技发展和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建议。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省级科技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四)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省级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协调组织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协助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和技术出口等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应用示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七)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制定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科技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改进本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统筹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外部智力工作。
为做好“十三五”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工作指引》),现开展青海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备案名单,中汇国瑞(青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海知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青海华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各处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高新技术处电话:(0971)8244566,副处长:李 岩,职 能: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承担国家高新领域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及相关工作;承担高新领域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