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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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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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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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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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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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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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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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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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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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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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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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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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级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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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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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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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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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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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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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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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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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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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32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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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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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326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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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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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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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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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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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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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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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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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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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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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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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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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4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夏季(7-8月),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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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7]204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拥有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9.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18个月以上,并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达到75%以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孵化器可适当倾斜。 12.陕南陕北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设定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高发〔2017〕204号)第八条:“省级孵化器每年认定1次。由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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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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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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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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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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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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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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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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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5份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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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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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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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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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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