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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据《宁夏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自治区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自治区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保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承担。组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市场监管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实施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和指导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自治区级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标准化发展规划。依法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管市县地方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
(十三)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监管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七)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八)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运用,推行名称登记和简易注销改革。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法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构建“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厅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厅监督管理。(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单位)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管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管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
4、与银川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银川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银川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管厅通报,市场监管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2)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银川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管厅通报。市场监管厅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厅向银川海关通报,由银川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自治区药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监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领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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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局办公时间地址及工商服务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原工商局红盾网)联系人: 李耀松,联系电话: 0951-6982645传真:0951-6982645,办公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处事职责及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567200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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