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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 (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登录“大连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应申报清册(增值税等)】—【企业所得税(月季报)】。
2.填写《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申请表,选择是否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否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录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经办人姓名、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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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方式 |
□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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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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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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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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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填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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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季度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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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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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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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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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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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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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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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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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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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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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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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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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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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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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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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际利润额(3+4-5-6-7-8)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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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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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纳所得税额(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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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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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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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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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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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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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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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总机构填报 |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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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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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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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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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分支机构填报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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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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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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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 是 □ 否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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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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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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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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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需填写《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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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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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免税收入(2+3+8+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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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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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1+5.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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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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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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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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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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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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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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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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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11 |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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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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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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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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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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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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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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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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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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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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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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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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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四)其他(23.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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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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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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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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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
26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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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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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
|
29 |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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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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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免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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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减半征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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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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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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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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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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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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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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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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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40 |
(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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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合计(1+16+2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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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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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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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需填写《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5.按需填写《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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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
1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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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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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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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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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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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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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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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9 |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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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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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十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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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十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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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十三、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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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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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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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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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十七、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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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十八、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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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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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二十、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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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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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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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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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二十四、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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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二十五、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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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二十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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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二十七、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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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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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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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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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3.其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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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4.其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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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二十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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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合计(1+2+3+4+5+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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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需填写《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7.按需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8.若需报送附列资料,请点击报表右上角的“附送资料”,选择要报送的文件。
9.附送资料上传成功的文件会显示蓝色背景以做提示,并且可在后面查看上传的文件。点击取消可删除掉已上传的文件,重新上传新文件。
10.全部报表填写完毕后,点击右上角“保存”按钮,点击【确定】。
11.最后点击【申报】按钮,申报成功。
1.表《A200000》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
2.表《A200000》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3.表《A200000》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4.表《A200000》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 是 □ 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
5.表《A201010》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6.表《A201010》第43行“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7.表《A201030》第28.1行“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的金额。
8.表《A201030》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大连市网上税务局是大连市税务局深化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放管服”工作要求,打造税收现代化的综合电子税务平台。该平台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互联网应用为重点,统一设计,分期建设,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