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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列举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或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可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办理免税报告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无未办结的同一事项;
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收减免”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下拉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也可输入应税行为名称直接搜索。纳税人据实填写“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名称”,下拉选择“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单位的机构所在地”,“服务实际接收端方及其机构所在地”以及“服务发生地”。
2.纳税人根据合同,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价款“、“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计价标准”以及选择“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当“跨境服务名称”非“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时,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均为必录。
3.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报附件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申请的具体应税行为进行上传。此业务无必报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资料。上传附报资料时,可选择本地上传和资料库上传,将附报资料上传至电脑端,选择本地上传,选择文件,上传成功后即完成。同时可将资料保存至电子资料库中,以备下次使用。
上传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点击下一步即可预览填写的资料以及上传的附报资料,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提交业务办理。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插入CA证书,并输入CA秘钥进行签名。
点击[验证],再次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纳税人可在事项进度中,查看事项的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查看事项受理进度。
此事项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税务机关办结后,可下载打印 《税务事项通知书》。
若税务机关办理意见为同意的,可打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备案表》。
办结后生成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表》如下图所示:
《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及办税服务操作流程教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