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流程说明

95商服网  •  • 来源:青海省税务局  • 关注:6313

【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 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 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 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 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 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 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 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 30 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 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 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办法》联合制定。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 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 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 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
我要办税
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立即办理
涉税事项办理
填写相关信息→附送资料→保存→下一步→申请
填写相关信息
附送资料
申请
办理完结
办理完结



中国政务服务信息查询95商服网搜集整理,内容涵盖了国内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及所有地级市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是目前互联网上最齐全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咨询和办事导航网站,欢迎广大网友们查询。如果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办事指南存在问题,请直接下面留言或(QQ):718922066,谢谢!


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我省对现有网上税务局全面。。。

本文链接:https://www.95ye.com/article/24272.html(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