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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 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 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 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 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 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 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 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 30 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 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 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办法》联合制定。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 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 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 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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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立即办理
填写相关信息→附送资料→保存→下一步→申请
办理完结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我省对现有网上税务局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