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入口及增值税预缴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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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 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 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
1.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1)建筑安装:2%、3%;
(2)销售不动产:3%;
(3)出租不动产:3%、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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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申报及缴纳
其他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填写相关信息→保存→申报→申报成功
填写相关信息
申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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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我省对现有网上税务局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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