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车船税退抵税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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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车船税退抵税
申请条件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3.25.1-3.25.3退(抵)税申请表(表样).docx4份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车船税完税凭证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 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适用于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20日内办结
结果名称 3.25.1-3.25.7税务事项通知书(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25.1-3.25.7税务事项通知书(表样).doc 1次 一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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