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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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2 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2 份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3.8.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空表).doc3.8.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空表).doc.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8.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表样).doc3.8.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表样).doc.doc 1次 三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 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6 号)第七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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