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发票票种核定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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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申请条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结果名称 2.2.1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空表).doc2.2.1增值税发票核定发票领用簿(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2.2.1增值税发票核定发票领用簿(表样).doc2.2.1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表样).doc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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