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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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7.3.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7.3.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表样) .doc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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