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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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复印件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7.1.1《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表样).doc2份及电子数据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7.1.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表样).doc2份及电子数据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7.1.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表样).doc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出口业务前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在结清税款后及时办结。其他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结果名称 7.1.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7.1.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表样).doc 1次 一级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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