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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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10.1.3-10.1.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表样).doc2份 1.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 和提供劳务

发票领用簿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符合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之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之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5.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结果名称 10.1.1-10.1.5《清税证明》(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10.1.1-10.1.5《清税证明》(表样).doc 1次 一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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