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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事项名称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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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6)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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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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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10.1.1、10.1.2、10.1.4《清税申报表》(表样).doc或10.1.3-10.1.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表样).doc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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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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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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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 包建筑、安装、装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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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簿》 |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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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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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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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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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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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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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10.1.4《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空表).doc10.1.1-10.1.5《清税证明》(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10.1.4《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表样).docx10.1.1-10.1.5《清税证明》(表样).doc | 否 | 1次 | 一级 | 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 号)第一条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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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