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及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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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提供农牧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保险机构涉农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执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保险机构

【享受条件】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境内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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