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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