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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湘办【2018】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邵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拟定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文明创建、绩效考核、后勤保障、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策划财务和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组织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拟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政策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障行业扶贫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全市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专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制定全市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方案和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六)基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拟订基本医疗保障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完善专家库。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市医保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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