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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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全文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缴纳社保费,无需申报,可根据人社、医保等部门公布的缴费额度直接缴费。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银行柜面、移动端缴费、代办员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流程图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人民政府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人城乡养老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的,需提前进行缴费档次变更。

7.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以各地实际征收政策为准),目前的缴费模式主要有:银行柜面、移动端缴费、代征员代收、税务办税服务厅。

9.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10.代办人员通过到社保经办部门核准数据,并将应征费款信息传递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免于资料报送。

11.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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