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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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份

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流程图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5.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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