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注销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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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注销办理指南

一、前置条件


1.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2.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的,应缴销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3.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二、流程图

税务注销流程图


三、办理指南

(一)注销税务登记(非“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纳税人适用)

【业务概述】

1.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资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

免填单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适用条件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

税务登记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

税务证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发票领用

簿》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

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

件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

议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

定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办结时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发放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二)一照一码户清税


【业务概述】

1.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3.未换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资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2份

免填单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适用条件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发票领用

簿》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

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

件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

议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

税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办结时限】

本事项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发放文书】

清税证明

(三)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业务概述】

1.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2.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

【资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

2份

免填单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适用条件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

税务登记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

税务证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

合”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发票领用

簿》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

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

件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

议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

定复印件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

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1份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纳税人

营业执照



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

税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

人,可取消报送

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温馨提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 级管理。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 号)


五、相关表单及填写说明

清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社会信用

代码


注销原因


附送资料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缴销发票

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

意见

检查人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

意见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注销原因


附送资料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缴销发票

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

意见

检查人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缴税务

证件情况

种类

税务登记

正本

税务登记证

副本

临时税务登

记证正本

临时税务登

记证副本

收 缴 数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

意见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一照一码”纳税人适用,提供免填单服务。

六、反馈状态说明

(一)已收到表示税务部门已收到纳税人从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提交的注销申请,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事宜。

(二)未查询到信息表示在税务部门未查询到纳税人信息,可能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在税务部门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未办理涉税事宜,可到注册地址对应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若未在税务部门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先到税务部门变更相关信息。

(三)有未尽事宜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已被办理非正常户注销,请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未尽事宜。

(四)已受理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事宜,税务部门已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

(五)已撤销申请纳税人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事宜,税务部门受理后,纳税人因故撤销了税务登记注销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未办结事项。若纳税人需继续办理税务注销事宜,请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六)已中止纳税人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事宜,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七)“承诺制”容缺注销纳税人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相关资格和条件,但有未办结事项或资料不齐。纳税人已签署承诺书,税务机关办理了“承诺制”容缺注销。请纳税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 D 级管理。

(八)承诺到期未办结纳税人办理“承诺制”容缺注销后,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税务部门可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 级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并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撤销企业注销登记。

(九)已办结纳税人已办结税务注销事宜,可继续办理后续企业注销业务。


七、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注销相关状态每日反馈一次。

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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