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自2019年8月28日起,全省全面推行“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平台应用,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省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可进入“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工商联络员方式或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方式即可登录,点击“我要注销企业”栏目,对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系统将自动链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在公示系统中填写注销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可到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自动终止,企业可到登记机关通过普通程序进行注销。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企业可选择“普通注销”栏目,依次填写代理人、注销公告(含清算组信息、债权债务信息)、是否涉及海关信息后,提交企业注销申请到登记机关等待审核。
云南省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 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 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的裁定)。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 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未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6年10月1日后新办企业无需提供)。
2.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登记证照注销或吊销、迁往外省市的文书复印件;(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书复印件;(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 印件。
四、办理海关注销材料清单
注销申请书(企业可通过“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申请,无需现场提交)。
五、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材料清单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 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变更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由第七十一条可知,股东转让股份可以转给新股东(股东之外的人),也可以转给其他股东,无论转给谁都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按照第七十二条发生变更会有法院的裁决书或判决书。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到这里变更股东并未结束,一定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践中很多股东风险来自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知,如果股东变更未登记,对公司以外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比如小华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小明,公司内部的程序都完成了,唯独没有去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司的股东还是小华,如果公司对第三人负债,公司资产不够清偿,第三人可以起诉小华承担份额以内的责任。
年检时候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系统】好像可以操作吧?
如题,请问如何注销失业保险?
一、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 件和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的材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参保单位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按规定应当结 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失业保险 注销登记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 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办理单位 注销,并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