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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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注销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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