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报送《专项业务要素信息采集表》。
【设立依据】
1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一条
|
条款内容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
|
2
|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国家税务总局
|
条款号
|
第九条
|
条款内容
|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
|
【办理资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5.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