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按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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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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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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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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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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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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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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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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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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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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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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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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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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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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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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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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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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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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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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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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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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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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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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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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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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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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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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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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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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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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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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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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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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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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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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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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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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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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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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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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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60《清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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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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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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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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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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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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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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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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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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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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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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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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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09《发票领用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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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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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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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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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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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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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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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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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2.A01060《清税申报表》(填写样例).docx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广东省办税地图
。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 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7.1窗口办理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5.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8.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