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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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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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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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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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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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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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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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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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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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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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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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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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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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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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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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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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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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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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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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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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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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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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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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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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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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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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5年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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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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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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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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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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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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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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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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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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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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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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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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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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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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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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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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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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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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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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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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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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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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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4年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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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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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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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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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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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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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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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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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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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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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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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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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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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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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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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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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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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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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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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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