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非全日制用工工伤申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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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282 非全日制用工工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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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申报工伤保险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文件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条款号 第九条
条款内容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文件名称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件字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条款号 第三条第十二款
条款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3 文件名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文件字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条
条款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4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GDFJ011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 必报
原件
1份
3 电子导盘文件 电子导盘文件的报送条件为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表证单书】

1.GDFJ011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doc
2.GDFJ010《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填写样例).doc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非全日制用工工伤申报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广东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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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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