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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且由税务机关受理并修改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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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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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2 |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 | 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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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3 |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 | 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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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4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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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5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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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