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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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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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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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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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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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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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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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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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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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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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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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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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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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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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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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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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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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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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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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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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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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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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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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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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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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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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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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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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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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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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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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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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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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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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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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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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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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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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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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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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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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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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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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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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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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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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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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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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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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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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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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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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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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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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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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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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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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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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6《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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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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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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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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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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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为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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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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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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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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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4.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7.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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