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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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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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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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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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0粤府〔201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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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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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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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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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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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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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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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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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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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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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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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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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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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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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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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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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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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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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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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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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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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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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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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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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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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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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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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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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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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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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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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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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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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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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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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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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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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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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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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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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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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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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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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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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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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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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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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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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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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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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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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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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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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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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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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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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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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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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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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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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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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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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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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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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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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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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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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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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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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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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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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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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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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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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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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110《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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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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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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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55《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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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船舶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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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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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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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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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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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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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报或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的,需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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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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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5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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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车辆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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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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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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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的,需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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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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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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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车船首次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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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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