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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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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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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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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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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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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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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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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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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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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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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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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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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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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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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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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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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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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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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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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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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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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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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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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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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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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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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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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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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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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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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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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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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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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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备案次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适用免税或征税,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7.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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