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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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年)》(昆发〔2017〕2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昆明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进行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

第四条 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作为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下设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

(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负责备案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

第八条 昆明市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设立或具备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的条件;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条 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填写完成 “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申请书”,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附表(加盖企业公章)(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7.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承诺书”。

(三)专家评审

认定管理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公示

认定管理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作出认定结论。经认定的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官网”上公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认定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企业获得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按时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

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更名的,经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昆明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参与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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