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全区文化旅游文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指导并组织实施文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三)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推进文化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桑珠孜区文化产业发展;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区文化市场的运行,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六)负责全区乡(街道)基层文化站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对外宣传、交流合作、推广工作。
(七)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协助管理和指导全区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八)协同住建、财政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会同民宗等部门,加强寺庙文物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化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区内旅游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区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提出并监督管理旅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十一)组织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承担区各种旅游的相关工作,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培育和发展区旅游市场,负责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负责组织区旅游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区旅游市场检查工作;负责相关区域的旅游质监工作。
(十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区旅游人才规划,负责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参与旅游服务活动的农牧民群众)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评定家庭宾馆的各项等级,并负责管理、教育区属导游员。
(十六)协调涉及旅游的相关部门,统筹旅游发展工作。
(十七)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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