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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500014626039N3360106001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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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新余市科学技术局 |
责任处(科)室: |
外国专家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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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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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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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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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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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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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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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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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州)级 |
行使类型: |
上级授权 |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新余市科学技术局外专科423室 电话查询0790-6659927 接收地址: 新余市北湖西路66号 【网上申请】 网址 http://59.255.177.102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受理 |
(1)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2)窗口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
审核 |
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审批 |
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1、办理对象可拨打0790-6659927电话查询。 2、办理对象可直接到市科技局外专科查询 |
办理结果 |
(1)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申请人入镜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享受全程在线办理等优惠政策。 (2)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批结果。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
送达方式 |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领取地址:新余市北湖西路66号 科技局外专科423室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到窗口次数 |
1次。亲自领许可证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无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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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无 |
无 |
1 |
0 |
是 |
无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示范文本 |
聘用合同 |
无 |
无 |
1 |
0 |
是 |
无 |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
无形式附件 |
体检证明 |
无 |
无 |
1 |
0 |
是 |
无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
无形式附件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预审提交的材料需按系统规定规格上传。
审查要点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7.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行政相对人享有咨询、查询、投诉、行政复议等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相对人需履行按规定提交材料,配合审批机关进行材料审核、专家评估、现场勘查等工作的义务。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新余市科技局外专科 |
新余市科技局外专科 |
新余市北湖西路66号 科技局外专科423室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0790-6659927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新余市科技局办公室 |
新余市北湖西路66号 |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0790-6441176 |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结果样本 |
常见问题
问题 |
常见错误示例1 |
答案 |
表格填写不全。 |
问题 |
常见错误示例4 |
答案 |
没有盖章等。 |
问题 |
常见错误示例3 |
答案 |
无申请人签名。 |
问题 |
常见错误示例2 |
答案 |
内容不准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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