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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1000014802178Q300010600400002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吉安市科学技术局 | 责任处(科)室: | 引进国外智力与科技人才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请期限: | 无 | ||
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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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市(州)级 | 行使类型: | 上级授权 |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提供纸质件 |
受理 | (1)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2)窗口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
审核 | 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审批 | 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查询 |
办理结果 | (1)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申请人入镜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享受全程在线办理等优惠政策。 (2)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批结果。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
送达方式 | 现场 |
到窗口次数 | 1次。亲自领许可证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四十一条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无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受理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 无 | 1 | 0 | 是 | 无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聘用合同 | 无 | 1 | 0 | 是 | 无 |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 无形式附件 |
体检证明 | 无 | 1 | 0 | 是 | 无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 无形式附件 |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义路城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5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6-8223270 |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义路城南市民服务中心业务科211、212室 | 343000 | 上午9:00-下午17:00 | 0796-822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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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8〕1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