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时间_申报条件_申请流程_优惠政策_入口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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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苏州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

苏州市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江苏省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苏州市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说明如下:

点击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2019年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2019年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高企申报推荐工作需要,我市分三批次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

第一批: 614

第二批:719

第三批:816

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2019年江苏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

第一批:6月28日

第二批:7月31日

第三批:8月30日

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019年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6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四)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出的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省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九)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2019年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2、企业通过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网址:www.szppc.org)选择“业务办理”选择“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预申报信息并提交,每个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批次进行预申报备案,不得重复备案,备案截止日期以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3、企业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3.128.81/)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辅助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吴中、相城、姑苏区企业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辅助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企业通过网络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4、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注册申请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只有通过“省辅助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国网”中,企业应确保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省辅助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企业通过网络选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5、企业通过“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省辅助系统”。

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省辅助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网上申报

请吴中、相城、姑苏区科技部门组织汇总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将《企业承诺函》(附件2)、《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各一式一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各一式二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一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在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106室)。


2019年苏州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依据《苏州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在持续稳定推进落实高企培育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小型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和申报材料,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研究比对,拟对原政策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关于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按上年度研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的表述改为当年直接奖补,最高支持额度保持不变。具体表述为:“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对各区入库企业于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补,对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不超过30万元。”

苏州市各(区)想补贴说明:

苏州市相城区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奖励1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

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

吴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汾湖地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单独获得汾湖区奖励8万元)。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

姑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

高新区高新技术培育入库奖励6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后奖励15万。入库后可获得研发费用20%补贴(连续三年不超过30万元)

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5万元,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5万元(15万元出库奖励,10万元认定奖励)

(一) 税 收 优 惠

1、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石油、天然气、贵重金属、稀有金属等开采项目),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 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把分得的利润继续向企业投资,经营期又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经营期不满5年撤销该项投资的,应追缴已退的所得税款。

4、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9年苏州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分标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4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3个实用新型专利。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4、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2019年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2019年苏州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1、请吴中、相城、姑苏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

2、吴中、相城、姑苏区科技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企业登录“省辅助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中的内容一致,与“国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吴中、相城、姑苏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在“省辅助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省通知”附件13),签字并加盖公章。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3、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吴中、相城、姑苏区科技部门应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指导,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科技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企业提交的Ⅱ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并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复印件原件,确保与纸质复印件、电子版扫描件一致,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等财务指标与纳税申报系统中的一致性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4、吴中、相城、姑苏区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5、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2019年苏州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是否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哪些材料

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3、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哪些行为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2019年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咨询电话: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亮  李天童

 话:025—83379768  57715164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吴倩雯、任海玲

 话:025—85485928、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

苏州市网上填报咨询:

政策相关问题可咨询市科技局高新处及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网站的注册登记、用户名及密码找回、“国网”中申报材料的审核及退回、其它相关高企认定相关事宜,请咨询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省辅助系统”中申报材料的审核及退回事宜,请咨询各地科技部门。

主管单位: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唐丽红  65227947

业务咨询: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何   65233682

各板块联系方式:

吴中区科技部门,王晓艳  67683639

相城区科技部门,顾  健  85182159

姑苏区科技部门,高竞宜  6872761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申报材料及附件下载:

企业需按照申报材料样式(省高企网下载)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是可以公开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信息。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2:企业承诺书

附件3:中介机构承诺书

附件4: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附件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附件6: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

附件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附件8: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附件9:科技部门审查情况表

附件1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1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

附件1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附件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形式审查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一、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认定依据 (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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