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说明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 关注:5398

【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此模块进行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à【税费申报及缴纳】à【企业所得税申报】à【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2、进行申报

后续流程参照: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申报

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办税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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