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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 进入方式:1)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点击进入界面。2)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模块功能关键字,搜索该功能。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3、 录入申报年度,带出被汇总纳税人清单,并填写申请人姓名,选择证明获取信息,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4、 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
5、 附列资料逐个上传完毕,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申请操作全部完成。
无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系统,依据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实现统一渠道、统一地址、统一登录、统一界面、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全部功能一站办理、待办事项和通知消息集成、主要关联业务的一次办理,并且提供了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