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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路径进入。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新增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页面,填写相关信息。
(一)带*号的栏次为必录项,请纳税人据实填写。
(二)当“境外收款人类型”为“非居民企业”时,“收款方名称”不可填写,选择合同信息后系统自动带出;当“境外收款人类型”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时,“收款方名称”为必填项。
(三)当“境外收款人类型”为“非居民企业”时,【合同(协议)信息】、【按合同支付请填写下表】模块可通过“新增合同信息”或“查询合同信息”带出对应信息;当“境外收款人类型”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时,【合同(协议)信息】、【按合同支付请填写下表】模块可据实填写。
(四)点击【新增合同信息】,可新增合同信息。选择“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并“确定”,将跳转至“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新增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信息,具体操作可参照《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操作手册》;选择“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备案”,并“确定”,将跳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备案”,新增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备案信息,具体操作可参照《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备案操作手册》。
(五)点击【查询合同信息】,可查询已备案的合同信息。选择“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或“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和劳务项目备案”并“确定”,将跳转至“合同信息”界面,选择相应的合同并点击【确认】按钮,可带出相应合同信息。
(六)上传需要的附列资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三、选择[上一步],回到“新增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可以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新增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并生成以下提示信息。
四、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可通过【我的信息】-【文书接受】模块接受文书审核结果,进入“文书发放”界面,选择未接受的申请事项,点击【接收】按钮,进入“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等。
五、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被退回,可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查找“需补正内容”。然后在【我的待办】中找到被退回的申请事项,点击【立即处理】按钮,进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新增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根据“需补正内容”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毕以后,点击[下一步]再提交。
六、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通过,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凭受理通知单到当地办税服务厅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所有上传资料上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3.“已付金额”加“本次付汇金额”大于备案合同的“合同(协议或支付凭证)总金额”,提示“累计付汇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请审核后重新录入”。因违反合同条款被对方处以罚款、违约金、加收利息等情形造成“累计付汇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的,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做出详细和清楚的说明,到纳税服务大厅前台办理。
4.电子税务局审核完毕以后,纳税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到当地办税服务厅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原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为基础,严格对标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创新事项统一,进一步整合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