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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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概述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操作说明

纳税人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发票代开(自然人)】的路径,进入自然人发票代开功能界面。

一、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认真阅读“自然人代开须知”并确认同意后进入“新增自然人发票代开信息”页面。

新增自然人发票代开信息 

二、录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点击[下一步]确定自然人登记信息,核对录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如有误,可点击[修改信息]返回填写界面进行修改,一经确认将无法修改。

三、身份信息确认后,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页面。

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页面 

(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购买方信息。

(二)点击“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框,系统自动弹出“货物劳务查询页面”,可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系统支持增加多条同一种类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三)确定业务发生地及发票领取方式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暂不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可点击[保存]按钮将申请表单保存为草稿,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表单提交至税务机关。

四、自然人发票代开领取方式支持办税厅自取、邮寄、自助终端领取三种,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领取方法进行选择。邮寄分为立即邮寄与合并邮寄,选择立即邮寄则一个发票代开申请寄送一个邮件;合并邮寄则系统将对你选择合并邮寄的多个代开申请进行统一邮寄(收件地址必须一致)。纳税人选择立即邮寄、合并邮寄,系统跳出《委托邮寄机构代领取代开发票邮寄送达服务协议》,阅读协议后,提交申请信息。

五、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提交成功后,系统跳转至缴税界面,核对应纳税款后可通过银联在线缴税发起缴税,如果当次代开未达起征点则无需缴纳税款。 

 

六、发票邮寄

(一)立即邮寄。

1.纳税人在完成缴税后,进入邮寄订单管理界面,通过【使用新地址】模块填写邮寄地址,也可以勾选已保存的邮寄地址,已保存的邮寄地址可设为默认地址,也可进行编辑、删除操作。

使用新地址 

2.点击【提交】进行邮资在线支付。

点击【提交】进行邮资在线支付

3.对因各类原因未完成邮寄操作及邮资未支付的,可通过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查询模块,查询发票代开记录后,通过【邮寄】模块再完成邮寄操作。

4.邮资未支付前、邮资支付后税务机关未配送前可通过【删除订单】修改发票领取方式,纳税人删除邮寄订单后,则只能在大厅前台进行自取。

 

5.领取方式选择邮寄的,必须及时完成邮寄流程,如未完成邮寄操作,税务机关无法进行配送。

6.税务机关已配送的邮寄订单无法取消邮寄。

七、合并邮寄

1.纳税人完成需要合并邮寄的所有代开申请后,通过【合并邮寄】将需要合并的发票代开申请合并为一个邮寄订单。

合并邮寄 

2.根据纳税人信息可查询出待合并代开申请信息,勾选需要合并的发票代开申请,点击【合并邮寄】,进入邮寄订单管理界面,通过【使用新地址】模块填写邮寄地址,也可以勾选已保存的邮寄地址,点击【提交】进行邮资在线支付。已保存的邮寄地址可设为默认地址,也可进行编辑、删除操作。

使用新地址 

3.待合并代开发票申请可点击[办税厅自取]修改发票领取方式,领取方式修改后,无法再次进行修改。

4.通过【邮寄订单】模块对发票代开申请邮寄订单进行管理,点击删除可解除已合并的订单信息,删除后,代开申请信息进入待合并信息清册中,纳税人可对发票代开申请重新进行合并邮寄。

5.合并邮寄的发票代开申请寄件地址必须一致。

6.税务机关已配送的邮寄订单无法取消邮寄。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使用本模块无需登录,但需进行实名认证,未进行自然人发票代开实名认证的申请人不予代开。

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的选项如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可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

4.目前自然人发票代开提供的缴款方式仅为银联在线缴税。

5.银联缴款仅支持在InternetExplorer9.0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上操作,其他类型浏览器不能保证缴税顺利完成。

6.缴税时限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没缴税或缴税不成功,系统将作废代开申请,未缴税成功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在24小时内可重新发起缴税。 

7.为保证自然人信息安全,所有状态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只保存24小时,纳税人可在24小时内根据申报单内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查询代开申请信息。

8.纳税人销售额按日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当日累计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时一并征收。

9.不得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包括: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

(2)应税行为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3)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纳税人;

(4)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5)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6)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

(7)应征消费税的商品;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5)、(7)项情形可前往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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