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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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资料处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代理委托书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7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功能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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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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