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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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沪国税所2013年第7号文件要求,本市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其中之一;

3. 纳税人有实名比对且实名验证通过的办税员;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四、操作步骤

(一) 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左侧功能树“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如下图所示: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 

(1)纳税人基本信息为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2)在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下一级机构信息下点击按钮,增加一行填写信息行:

增加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信息 

(3)填写完成,点击“数据暂存”保存数据,附送资料中若有必报项,先上传资料才可提交申请。

按钮功能:

1.数据暂存

点击“数据暂存”,保存信息至数据库,数据可以继续修改。

2.提交

保存后,点击“提交”,将表单提交给税务机关处理,数据不能继续修改。

(二) 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查询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左侧功能树“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查询,如下图所示: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查询 

1.选择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申请状态,点击查询按钮,显示符合条件的信息。

2.状态为审核完成的,纳税人可点击“评价”按钮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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