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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公章制作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2、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经营场所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加油站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场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5、公章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印章承接验证登记、制作保管交付、信息录入制度、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
6、公章制作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标准的信息系统、具有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和信息采集设备、设置存放档案资料的档案柜、保存印章成品或半成品的保险柜或者保管箱、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领公章制作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公安局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人员名册;
4、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或者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公章制作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标准的信息系统、具有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和信息采集设备、设置存放档案资料的档案柜、保存印章成品或半成品的保险柜或者保管箱、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的书面和证明材料;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程序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以及经营场所的实地勘验工作,并根据具体审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书面决定以及申领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