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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承办部门 | 汕头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 | ||
联系电话 | 88564051 | ||
办事地址 | 金砂东路151号 |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
办事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 ||
办事条件 | 登记发照机关为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 ||
申报材料 | 1、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委托书)。 2、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3、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根据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依法纠正违法情形或履行公示义务,提交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有关证明材料: (1)已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补报应公示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提交已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等证明材料; (2)已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示义务,提交已履行义务等证明材料; (3)已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更正公示信息,提交已更正公示信息等证明材料; (4)已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提交出具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等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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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口 | 点击进入 | ||
办事程序 | 确认→纠正→申请→核查→移出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表格下载 | 汕头市工商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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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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