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題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生态创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投诉,并作出处理,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
(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4826人浏览过
4779人浏览过
4294人浏览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