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入口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 实施主体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信息
地区: 市南区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工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自行登录http://wsdj.qdaic.gov.cn/psout/;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登记注册”——“网上登记”——“名称登记”模块; 自由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并登录; 根据步骤提示进行企业名称预先申请。
2、受理 网上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核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驳回,并告知驳回理由及修改建议。
3、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2-85730813。 网络查询网址:http://wsdj.qdaic.gov.cn/psout/ ,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自行查询。
4、获取审批决定书 系统显示 “校验通过”后,申请人根据提示打印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申报开业或变更登记。
办事流程图
基本信息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


实施主体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机构 企业注册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不公开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85730813 投诉电话 85730703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福州南路83号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10

法律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管理机构
代理机构
瑞丰德永集团

瑞丰德永集团(青岛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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